(2017)鲁0811执保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褚福利、陈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福利,陈章超,魏县祥宇物流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670号之一申请人:褚福利,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章超,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魏县祥宇物流服务部,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都南大街益民山庄小区。法定代理人:王照永。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褚福利诉陈章超、魏县祥宇物流服务部、河北省石家庄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褚福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章超驾驶的冀D×××××/冀D9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褚福利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章超驾驶的冀D×××××/冀D9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