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占辉、李勋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占辉,李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宋占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勋东,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宋占辉与被执行人李勋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07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焕宝审判员 刘 韬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