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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义芳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869号原告:朱义芳,女,1947年9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敏,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电力路18号。法定代表人:江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朱义芳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义芳撤诉。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