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正军、潘先华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刚,王正军,潘先华,陈红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郭刚,男。原审被告人王正军,男。原审被告人潘先华,男。原审被告人陈红台,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郭刚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潘先华、陈红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苏0902刑初74号刑事裁定,自诉人郭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相关材料。自诉人郭刚在限定限期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郭刚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潘先华、陈红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自诉人郭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刑初74号刑事裁定,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连滨审判员 潘颖颖审判员 何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