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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9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艾文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艾文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942号之二原告:宁波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0157640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翻石渡村。法定代表人:鲍海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虹、刘欣鑫,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艾文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561282968L)。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泗州头镇塘岸村。法定代表人:赖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艾文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艾文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144元,合计诉讼费4169元,由原告宁波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