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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魏娟意与张卫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娟意,张卫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835号原告:魏娟意,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科,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冲,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魏娟意与被告张卫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魏娟意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娟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娟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魏娟意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