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45号之一申请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其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冻结届满时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