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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45号之一申请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其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冻结届满时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