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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诉被告薄其龙、傅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薄其龙,傅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544号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浩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其龙,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山东省东营市,住淄博市,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看守所。被告:傅琳,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山东桓台县,住淄博市。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与被告薄其龙、傅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薄其龙、傅琳的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126元,减半收取24563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28083元,由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唐广周审判员  林浩杰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