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诉被告薄其龙、傅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薄其龙,傅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544号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浩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其龙,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山东省东营市,住淄博市,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看守所。被告:傅琳,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山东桓台县,住淄博市。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与被告薄其龙、傅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薄其龙、傅琳的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126元,减半收取24563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28083元,由原告山东莱州福利泡花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唐广周审判员 林浩杰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