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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姜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雇佣装载机,将位于定边县白泥井镇兔蒿茆村姜某甲房后的林地推毁建成兔场,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经定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推毁的林地属于灌木林地,面积为51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某、蒋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姜某甲、姜某乙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定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归案情况说明、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