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与张龙宾、刘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张龙宾,刘月阳,王占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5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住所地:内丘县平安南大街临街商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98281985W。法定代表人:梁玉明,该行行长。被告:张龙宾,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刘月阳,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王占传,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与被告张龙宾、刘月阳、王占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邓 国 鹏审 判 员 程 文 兵人民陪审员 乔秀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雷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