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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与张龙宾、刘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张龙宾,刘月阳,王占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5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住所地:内丘县平安南大街临街商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98281985W。法定代表人:梁玉明,该行行长。被告:张龙宾,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刘月阳,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王占传,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与被告张龙宾、刘月阳、王占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邓      国      鹏审 判 员 程      文      兵人民陪审员 乔秀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雷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