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03号之二申请人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鞍山路永和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78308156-3。法定代表人孙成胜,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光辉,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光辉名下皖A×××××号小型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到车辆。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执2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李柏东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