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百礼与宋建国、马长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百礼,宋建国,马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06号申请人马百礼,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长林,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马百礼申请执行宋建国、马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百礼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建国、马长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宋建国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马长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建国、马长林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