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宇分公司与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宇分公司,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40号原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宇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远军,特别授权。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李小白。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宇分公司与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宇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宇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宇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任舟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丹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