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618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