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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618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