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蔺清靖、刘志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蔺清靖,刘志法,蔺怀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蔺清靖,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法,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审被告:蔺怀宇,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上诉人蔺清靖之父。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临街楼。代表人:布占峰,总经理。上诉人蔺清靖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法及原审被告蔺怀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清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蔺清靖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蔺清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育颖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李曙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兴宇书 记 员 王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