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连永军、李计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永军,李计生,贾大龙,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连永军,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申请执行人李计生,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贾大龙,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李晶,女,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连永军、李计生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