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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静奇与孙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奇,孙建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798号原告:王静奇,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孙建达,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奇诉被告孙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静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