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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长洪与李朝文、汤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洪,李朝文,汤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洪,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朝文,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汤会敏,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赵长洪与被执行人李朝文、汤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长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38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朝文、汤会敏送达了执行通告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李朝文、汤会敏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朝文、汤会敏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朝文名下房屋两处,经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朝文、汤会敏名下有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长洪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赵长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曲 成执行员 宫元达执行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逄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