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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869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鄂0111刑初6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刑初66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刑初6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群审判员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