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2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肖凤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肖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肖凤英,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肖凤英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1123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向肖凤英送达执行文书后,其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凤英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请执行人肖凤英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7)鄂1123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