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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16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与曾满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曾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6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圩*号,注册号:440683600102533。经营者:李妙嫦。被执行人:曾满辉,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与被执行人曾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曾满辉应支付51543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3.0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曾满辉所有的在佛山市南海区某1沙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狮某2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股份收入,但该款尚未到期支取。另,本院使用查控系统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16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