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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古鹏程、安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鹏程,安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古鹏程,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证件号码450981198408080014。被执行人安睿,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证件号码452630198509300018古鹏程与安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古鹏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安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古鹏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安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古鹏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