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水坤、侯灼豪等与德庆县捷兴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水坤,侯灼豪,覃彬浩,德庆县捷兴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720号原告:侯水坤,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原告:侯灼豪,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芳。原告:覃彬浩,男,1997年8月1日,汉族,住德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日金。被告:德庆县捷兴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伟坚。原告侯水坤、侯灼豪、覃彬浩与被告德庆县捷兴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侯水坤、侯灼豪、覃彬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水坤、侯灼豪、覃彬浩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水坤、侯灼豪、覃彬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6元,减半收取计31.53元,由原告侯水坤、侯灼豪、覃彬浩负担。审判员 王锦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