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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道初与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初,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初27号原告黄道初,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桃渚镇湖岸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凯,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道初诉被告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赵富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