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东街68号1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275422814。被执行人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99684038Q。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0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扣划,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