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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张敬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张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9540146-7。法定代表人:高庆喜,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敬海,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敬海工资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山东旗开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