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邹振东、邹运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振东,邹运来,蔡李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庭室意见拟稿人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086号原告:邹振东,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粮,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运来,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蔡李妹,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邹运来的妻子,原告邹振东与被告邹运来、蔡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08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运来、蔡李妹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振东撤回对被告邹运来、蔡李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才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