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启兴与曾强、马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兴,曾强,马丽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857号原告:黄启兴,男,汉族,1964年9月2日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曾强,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马丽颖,女,汉族,1965年10月6日生,住址大连市中山路。原告黄启兴诉被告曾强、马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其他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启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25元,退还原告黄启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