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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勇,新蒲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利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住所地:济源市济渎路北海花园对过。负责人:刘伟涛、周建群。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6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原告刘勇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一审原告刘勇又坚持起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65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勇、新蒲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刘勇在一审是以其在被告位于济源建业联盟新城一期一标段项目部担任生产经理为由起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要求支付工资款,并提供有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证据。本案被告之一的新蒲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的住所地为济源,根据法律规定,刘勇可以选择向其中被告之一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刘勇有权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张钢战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