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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梁其小与叶春明、张水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其小,叶春明,张水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663号原告梁其小,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华,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春明,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张水富,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其小与被告叶春明、张水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其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其小负担。审 判 长  高信仁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叶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祥莺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