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8执0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小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敏,北京中和满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8执0628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敏,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中和满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二区7幢137室平房。法定代表人:刘毅,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小敏与北京中和满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和满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刘良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