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9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开清、张情爱、何文乐、何文萱与被执行人陈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清,张情爱,何某某,何文萱,丁芸芸,陈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9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开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情爱,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文萱,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芸芸,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义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执行人何开清、张情爱、何文乐、何文萱、丁芸芸与被执行人陈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制作(2016)皖18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义才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开清、张情爱、何文乐、何文萱、丁芸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义才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494012.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796元、执行费740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义才名下有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义才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821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