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宫引侠与张双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引侠,张双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300号原告:宫引侠,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28日,住陕西省凤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珠乾,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3日,住陕西省凤翔县,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双喜,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日,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引侠诉被告张双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引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双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引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伟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