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雯霞与杨险峰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雯霞,杨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郑雯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险峰,男,汉族。郑雯霞与杨险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雯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将铜川市新区领地未来城小区B2楼2单元901室住房一套及地下4-117号停车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其他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在执行郑雯霞与杨险峰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8月4日向铜川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送达(2017)陕0204执4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7)陕0204执430号执行裁定书,将铜川市新区领地未来城小区B2号楼2单元901室住房一套及地下4-117号地下停车位一个登记过户到郑雯霞名下。关于(2017)陕0204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给郑雯霞的物品,双方已达成和解,且郑雯霞已将双方商议后的物品搬出。本案执行费2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半收取100元由郑雯霞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民初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