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季书新、代定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书新,代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保61号申请人:季书新,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申请人:代定艳,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申请人季书新与被申请人代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季书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定艳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81×××47、81×××58和81×××47账号内的存款冻结136000元。原告季书新以其所有牌号为鄂F×××××斯柯达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季书新为了实现自己权利,请求对被申请人代定艳的账户予以冻结,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定艳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81×××47、81×××58和81×××47账号及账号内的存款,冻结存款的上限为136000元。冻结期限均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