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西安冠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894号原告:王某。被告: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西安冠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其购房款208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其缴纳购房款双倍银行贷款利率赔付其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2013年6月22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认购合同》,约定由其购买被告位于西二环大兴西路二环转盘西北角的“汉城湖一号”B50号商铺。并交纳购房款208000元,约定2015年6月30日交房,但被告违约,至2015年初其所认购商铺尚未建设。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西二环大兴西路二环转盘西北角的“汉城湖一号”项目,系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东张村集体土地,被告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王某已预交),现退还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云 利代理审判员 杨金翠人民陪审员满选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 艳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