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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320324198008313270,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从秀,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28岁,汉族号码342222198902218021,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2852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某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开始在江阴市打工并居住在江阴市新桥镇,和上诉人也是在江阴市认识,本人离开户籍地已经多年,被上诉人对此是明知而故意隐瞒我的经常居住地。被上诉人起诉状认可的事实,依法应为当事人自认,被上诉人已经自认的事实,上诉人依法是不需要再举证证明的。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陈某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江阴市,但未向本案提供任何证据。而其现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