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华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劳���就业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华,大石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华,男,1943年5月4日出生,住营口市西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住所地: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家福,局长。上诉人姜华因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882民初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华上诉请求:1、此案是资格登记证,就该由行政庭审理;2、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两个不公正判决(2016)��0882民初字976号与(2017)辽0882民初字441号;3、补发工程师(高级技师)证书。事实和理由:我做一辈子钳工工作,早在2002年工资改革前就是八级工,特级,也就是工程师级,因揭发而停止我工作长达十三年,不发工资,考试不通知我。此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应由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让民事庭诉理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大石桥市劳动仲裁对此案不依法办案,大石桥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行政复议法办案,大石桥市法院二次驳回起诉,都说不是他受理范围,这不是依法办案。强迫我提前七年退休,剥夺我劳动权利二十余年,总之所犯法乱纪举不胜举。被上诉人大石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请求不成立。上诉人的诉请大石桥法院曾在2016年做出过生效的民事裁定,上诉人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诉讼,属于重���诉讼,应当驳回起诉。诉请要求按工程师给予待遇,不是被上诉人单位决定,是应当向相关行政单位审批,不应向被上诉人主张。姜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恢复事业单位退休,享受事业退休待遇;2.根据辽劳字(93)149号文件,我被批准特级,工资121元,应补发高级工程师证,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一审法院查明认为,原告已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辽0882民初967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的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姜华的诉讼请求,且该裁定已经生效。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与(2016)辽0882民初967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一致,是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奖惩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其诉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本院认为:上诉人已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辽0882民初967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的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且该裁定已经生效。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2016)辽0882民初967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一致,是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奖惩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将其诉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洪稷审判员 秦振敏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夫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