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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西广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55846558-7,住所地月湖区工业园区42号路。法定代表人黄四龙。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69387668-8,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江边宅村。法定代表人徐治化。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24889.8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99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1798.8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