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红新与姜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红新,姜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656号原告:宁红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宾,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丽,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宁红新与被告姜海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宁红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红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红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红新负担。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