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新旺与奉桂花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旺,奉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奉桂花,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旺与被执行人奉桂花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奉桂花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新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鹏 飞审 判 员 石国强审判员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春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