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吉社、韩吉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吉社,韩吉贺,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韩吉社,男,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韩吉贺,男,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地址:阳谷县祥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吉社与被执行人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韩吉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韩吉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吉社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复查费等共计115203.88元。二、被告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吉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韩吉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吉社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于2017年5月1日在法院执行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6月13日在农行聊城开发区支行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联亿重工有限公司一公司帐户,但并无余额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15203.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及诉讼费2637.03元、及申请执行费162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枫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国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