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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传鑫与辛崇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保124号申请保全人:许传鑫,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辛崇建,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许传鑫与被保全人辛崇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撤回执行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2执保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