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济宁全意管道有限公司、廉雨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全意管道有限公司,廉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227号申请人济宁全意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王丕镇康桥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849891-5。法定代表人:杨金科,总经理。被执行人廉雨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