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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王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裕城家园1-2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94360148。负责人陈德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齐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于光辉,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从原审卷宗材料看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未交纳上诉费,原审已经催交,后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再次当庭对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催交上诉费,但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供其交纳上诉费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登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