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申鹏与孔利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221执1116号 张申鹏: 你与孔利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杞民初18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返还原告75000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1025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杞县支行 户名:杞县人民法院 账号:16×××94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院地址:[法院地址] 邮编:[邮编] 执行员姓名:李亚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