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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周应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应金,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家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应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应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周应金分三次在本市高新区麻丘镇刘城村安置房16号、18号变电箱边上,盗窃江西赢润实业有限公司四根电缆线,分别为6米、9米和12米两根(价值人民币9633元)。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周应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应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辜某的陈述;证人潘某1、吴某、刘某、陶某、张某、胡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产品购销合同;南昌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据;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应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应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应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