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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敏与李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李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3民初44号申请人:李敏,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居民,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李业强,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现住四川省红原县。原告李敏与被告李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敏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业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市支行的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业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市支行的帐户。案件申请费1925.00元,由申请人李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