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利红与曾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红,曾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46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红,女,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曾德龙,男,生于1988年10月24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德龙的银行存款36009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