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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无牌照时风牌五轮车载乘其妻子毛某某,在建平县建平镇新邱村自家场院运甘草回家,车辆横穿建平县“锦赤线”公路后驶入土路约四米的距离,魏某某为给相向行驶的车辆让路倒车时,未发现农用车后的被害人董某某,将其撞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董某某系机动车撞击致严重复合伤造成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魏某某赔偿董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并取得谅解。案发当日,被告人魏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自家无牌照时风牌农用五轮车载乘妻子毛某某,到自家场院运甘草回家途中由北向南横穿锦赤线公路,在驶入公路东边约四米的土路位置时,魏某某对面驶来一辆面包车,在给面包车让路时,魏某某未注意瞭望,将车后面的被害人董某某撞倒,董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建平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董某某系机动车撞击致严重复合伤造成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被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证实2017年2月14日14时左右,其和妻子毛某某开着自家农用五轮车去自家场院拉甘草,在拉第二趟甘草回家途中,其在锦赤线由北往南行驶,看见董某某在其车行驶方向的右侧溜达。当其车横穿锦赤线下公路约三、四米土路的位置时,其对面过来一辆面包车,为了给面包车让路,其把农用五轮车往后面倒了约一米远,面包车过去后,其刚要开车走,毛某某说后面有人招呼其,其熄火下车,看见董某某在其车的左侧躺着,嘴里流着血,同村的付某某拨打了120,其给董某某的儿子刘某某打电话说其把他母亲撞了,随后其也拨打了120。不一会儿,董某某的儿子刘某某和侄子刘**赶到,董某某被抬上车后,毛某某跟着刘**他们往医院赶,其开车到九局子附近时,看见120和刘**的车,医护人员下车看完董某某说人不行了,刘某某就联系殡仪车,其到殡仪馆后,刘某某说都安排完事了,其就去交警队了。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6时08分左右,魏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把其母亲董某某给撞了,其挂掉电话后就往事故地点走,其到事故地点时,刘**已经开车拉其母亲往医院走了,其也跟着往医院走,走到化石里沟梁下时,碰到120急救车,医生下车看其母亲的眼睛说人不行了,没救了,其就联系了殡仪车。(二)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下午,其和付某某开车路过事故地点约一百米处时看见有人被撞倒了,其和付天平下车救人,看见被撞的人是其村的董某某,董某某嘴里流着血,付某某拨打了120,魏某某也在打电话,不一会其村的刘**开车赶到,其帮忙把董某某抬到了车上。(三)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下午,其和杨某某开车去建平镇街里办事,走到锦赤线往新邱村北荒转的路口时,看见魏某某的农用五轮车左侧车轱辘下面压着董某某的腿,其和杨某某下车喊压着人了,魏某某的对象毛某某下车看后喊魏某某。魏某某给董某某的儿子刘某某打电话,其给120打电话。同村的刘**开车赶到后,其让他开车先把董某某送医院,其和刘某某等人也跟着往医院去,走到张家营子一个大坡的地方,120救护车赶到,医护人员看到董某某说人已经死亡了。(四)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下午,其跟对象魏某某开着自家农用五轮车去拉甘草,当其对象开车横穿(由北向南)锦赤线公路时,其看见邻居董某某在公路道西溜达,其对象把车拐下土路三、四米时,对面过来一辆面包车,其对象为了给面包车让道就把车往后倒了一下。其看见同村的付某某和杨某某在路边冲其喊并摆手,其下车后,杨某某说其家车撞到人了。其绕到��尾,看见邻居董某某在车左侧后车轱辘旁边躺着,嘴和鼻子流着血,其赶紧喊其对象下车,旁边有人打的120急救电话,其对象打电话通知了董某某的家属。后来董某某的侄子刘**开车拉着其和董某某往医院走,走到九局子时碰到救护车,医生下车确认董某某已经死亡了。董某某的家人联系了殡仪车,其跟对象也跟着去了殡仪馆。三、书证:(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魏某某到案情况。(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草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及魏某某行车路线情况。(三)建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交警队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地点为非公路,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四)建平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董某某的死亡原因。(五)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董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某、被害人董某某及证人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疏忽大意,倒车时未注意瞭望,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魏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 冰审 判 员  李红蕾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慧 搜索“”